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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6)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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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厉行节约努力压缩出国费等三项经费的通知 / 国家粮食局 (2009-3-19)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09-2-20)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 严禁中央企业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11-11)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监察部(2010-8-20)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0-12-15)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3-12-8)
·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外交部(2013-12-20)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3-12-29)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31)
·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4-2-25)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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