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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保监会令2013年第1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11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6年3月1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发布 根据2013年1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定工作,促进保险行政立法的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中国保监会为行使国务院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保监会令形式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称为“规定”。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规章的内容相抵触。

  第四条 规章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发布、备案、修改、解释以及废止。

  中国保监会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规章制定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制定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第八条 纳入规章立法计划的立法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立法条件成熟或者具有迫切立法需要的;

  (二)公开发布,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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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1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3-1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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