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19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7年10月1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
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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