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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2)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组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遥感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评审,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一)申报程序不完备;
  (二)申报材料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三)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批准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经批准后,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经批准后,由申报单位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
  (二)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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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3-3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10-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毕拉河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1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5-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5-5-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昌黎黄金海岸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11-19)
·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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