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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01)
29.46-30GHz(地对空)在所有各区,
48.2-50.2GHz(地对空)在2区。
这些频带标识不妨碍其他卫星固定业务的应用,或者在这些频带内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并且在规则中没有建立使用优先级的其他业务使用这些频带。主管部门在考虑与这些频带相关的规则时应该注意到这一点。参见第143号决议(WRC-03)[ 秘书处注:该决议已经WRC-07修订。]。(WRC-03)
5.517 在2区,17.7-17.8 GHz频段内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使用不得对按照《无线电规则》工作的卫星广播业务中的指配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护。(WRC-07)
5.518 已废止。(SUP-WRC-07)
5.519 附加划分:2区的18-18.3 GHz频段、以及1区和3区的18.1-18.4 GHz频段亦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卫星气象业务(空对地)。其使用限于对地静止卫星。(WRC-07)
5.520 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18.1-18.4 GHz频带限于卫星广播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WRC-2000)
5.521 替代划分:在德国、丹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希腊,18.1-18.4 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5.519款的规定也适用。(WRC-03)
5.522 已废止。(SUP-WRC-2000)
5.522A 固定业务和卫星固定业务在18.6-18.8 GHz频带的发射限值分别在21.5A和21.16.2款中规定。(WRC-2000)
5.522B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18.6-18.8 GHz频带限于对地静止系统和那些轨道远地点大于20 000公里的系统。(WRC-2000)
5.522C 对18.6-18.8 GHz频带,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黎巴嫩、利比亚、摩洛哥、阿曼、卡塔尔、叙利亚、突尼斯和也门,在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2000)最后文件生效之日已操作的固定业务系统不受21.5A款的限制。(WRC-2000)
5.523 已废止。(SUP-WRC-2000)
5.523A 对地静止和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网络使用18.8-19.3 GHz(空对地)和28.6-29.1 GHz(地对空)频带应援用9.11A款的各项规定,22.2款的规定不再适用。为了达成让相关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进入协调程序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主管部门应当尽最大可能依照9.11A款的规定与无线通信局在此日期前收到通知资料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进行协调。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不得对其完整的附录4的通知资料被无线通信局认为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已经收到的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网络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523B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19.3-19.6 GHz(地对空)频带限于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系统的馈线链路。并应援用9.11A款,而22.2款不适用。
5.523C 《无线电规则》22.2款将在19.3-19.6 GHz和29.1-29.4 GHz频带继续适用于其完整的附录4的协调资料或通知资料被无线通信局认为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已经收到的非对地静止移动卫星业务网络的馈线链路和卫星固定业务网络。(WRC-97)
5.523D 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19.3-19.7 GHz(空对地)频带须援用9.11A款的各项规定,而不是22.2款的规定。此频带用于卫星固定业务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或5.523C和5.523E款中所示的应用时不需援用9.11A款的规定,而应继续按照第9条(9.11A款除外)和第11条的程序以及22.2款的规定。(WRC-97)
5.523E 《无线电规则》22.2款将在19.6-19.7 GHz和29.4-29.5 GHz频带中继续适用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移动业务网路的馈线链路和其完整的附录4协调资料或通知资料被无线电通信局认为在1997年11月21日前已经收到的卫星固定业务网络。(WRC-97)
5.524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文莱达鲁萨兰国、喀麦隆、中国、刚果共和国、哥斯塔黎加、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危地马拉、几内亚、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南苏丹、坦桑尼亚、乍得、多哥和突尼斯,19.7-21.2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这种附加使用不得对19.7-21.2 GHz频段内卫星固定业务的空间电台的功率通量密度和19.7-20.2 GHz频段内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移动业务的空间电台功率通量密度施加任何限制。(WR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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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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