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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03)
5.536C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博茨瓦纳、巴西、喀麦隆、科摩罗、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芬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立陶宛、马来西亚、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坦桑尼亚、突尼斯、乌拉圭、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5.5-27 GHz频段内的在空间研究业务中运行的地球站不得要求固定和移动业务电台的保护,或对其使用和部署加以限制。(WRC-12)
5.537 使用27-27.5 GHz频带的卫星间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的空间业务不必遵守22.2款的规定。
5.537A 在不丹、喀麦隆、韩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马尔代夫、蒙古、缅甸、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苏丹、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划分给固定业务的27.9-28.2 GHz频段亦可以在上述国家境内由高空平台电台(HAPS)使用。在上述国家,HAPS对划分给固定业务的300 MHz的此类使用进一步局限于HAPS到地面方向的操作,并且不得对其它类型的固定业务系统或其它同为主要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此外,这些其他业务的开发不得受到HAPS的限制。见第145号决议(WRC-12,修订版)。(WRC-12,修订版)
5.538 附加划分:27.500-27.501 GHz和29.999-30.000 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用于上行链路功率控制的信标传输。这种空对地传输在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中相邻卫星的方向上,其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不得超过+10 dBW。(WRC-07)
5.539 27.5-30 GHz频带可以用于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为卫星广播业务提供馈线链路。
5.540 附加划分:27.501-29.999 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用于上行链路功率控制的信标传输。
5.541 在28.5-30 G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限于电台之间数据传输,通过有源或无源探测器收集原始信息则不受此限制。
5.541A 在29.1-29.5 GHz(地对空)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馈线链路和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网络应采用上行链路自适应功率控制或其他的衰减补偿方法,在减少两个网络之间的相互干扰的同时使地球站的发射满足所需的链路性能的功率电平。这些方法应适用于那些无线通信局在1996年5月17日以后收到其附录4协调资料的网络,并且直至未来有权的世界无线电通信会议对其进行更改时为止。鼓励在该日期之前提交附录4协调资料的主管部门在可行的程度上使用这些技术。(WRC-2000)
5.542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文莱达鲁萨兰国、喀麦隆、中国、刚果共和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泊尔、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斯里兰卡和乍得,29.5-31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第21.3款和第21.5款规定的功率限值须适用。(WRC-12)
5.543 29.95-30 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用于以遥测、跟踪、控制为目的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的空对空链路。
5.543A 在不丹、喀麦隆、韩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马尔代夫、蒙古、缅甸、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苏丹、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划分给固定业务的31-31.3 GHz频段亦可以由使用高空平台电台(HAPS)的系统在地面到HAPS方向使用。使用HAPS的系统对31-31.3 G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在上述国家境内,且不得对其它类型的固定业务系统、移动业务系统和根据第5.545款操作的系统产生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而且,这些业务的开发不得受到HAPS的限制。考虑到ITU-RRA.769建议书规定的保护标准,31-31.3 GHz频段内使用HAPS的系统不得对在31.3-31.8 GHz频段得到主要业务划分的射电天文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为保证对卫星无源业务的保护,31.3-31.8 GHz频段内进入HAPS地面电台天线的无用功率密度电平在晴空条件下须限制在106 dB(W/MHz),在雨天条件下,为抑制降雨产生的衰减,如果对无源卫星的有效影响不超过晴空条件下的影响,则可以增至100 dB(W/MHz)。见第145号决议(WRC-12,修订版)。(WR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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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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