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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1)
12 至高频(THF) 300-3000GHz 丝米波或亚毫米波 10-1丝米(dmm)
注:频率范围(波长范围亦类似)均含上限、不含下限;相应名词非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注1:“频带N”(N = 带号)从0.3×10N Hz至3×10N Hz。
注2:词头:k = 千(103),M = 兆(106),G = 吉(109)。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字母代码 雷 达 空间无线电通信
频率范围(GHz) 举例(GHz) 标 称 频 段 举例(GHz)
L 1-2 1.215-1.4 1.5GHz频段 1.525-1.710
S 2-4 2.3-2.5
2.7-3.4 2.5GHz频段 2.5-2.690
C 4-8 5.25-5.85 4/6GHz频段 3.4-4.2
4.5-4.8
5.85-7.075
X 8-12 8.5-10.5 -
Ku 12-18 13.4-14.0
15.7-17.3 11/14GHz频段
12/14GHz频段 10.7-13.25
14.0-14.5
K(注) 18-27 24.05-24.25 20GHz频段 17.7-20.2
Ka(注) 27-40 33.4-36.0 30GHz频段 27.5-30.0
V 40-75 46-56 40GHz频段 37.5-42.5
47.2-50.2
注:对于空间无线电通信,K和Ka频段一般只用字母代码Ka表示;相应代码及频段范围非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ITU Regions and areas
为划分无线电频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将世界划分为三个区域,中国位于3区(见下图)。
注:在本规定中,若“区域”不用加黑的仿宋体字,则表示与这三个区域无关。
1.11.1 1区
1区包括东限于A线(A、B、C线定义于后)和西限于B线所划定的地区,但位于两线之间的任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领土除外。该区亦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的整个领土以及位于A、C两线间俄罗斯以北的地区。
1.11.2 2区
2区包括东限于B线和西限于C线之间的地区。
1.11.3 3区
3区包括东限于C线和西限于A线之间所划定的地区,但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的任何领土部分和俄罗斯以北的地区除外。本区亦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位于两限以外的那部分领土。
1.11.4 子区域
在同一个区域内的两个或多个国家组成的区域。
1.11.5 A线
A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东40°子午线至北纬40°线,然后沿大圆弧至东60°子午线与北回归线的交叉点,再沿东6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6 B线
B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西10°子午线至该子午线与北纬72°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西50°子午线与北纬40°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西20°子午线与南纬10°线的交叉点,再沿西2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7 C线
C线由北极沿大圆弧至北纬65°30′线与白令海峡国际分界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格林尼治以东165°子午线与北纬50°线的交叉点,再沿大圆弧至西170°子午线与北纬10°线的交叉点,再沿北纬10°线至它与西120°子午线的交叉点,然后由此沿西120°子午线而至南极。

第2章 电台的技术特性
2.1 电台所用设备的选择与性能以及电台的任何发射,应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2.2 发射和接收设备拟用于频谱某一指定部分时,其设计应考虑频谱邻近部分或其他部分可能使用的发射和接收设备的技术特性,条件是已采取技术上和经济上的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小后使用的发射设备的无用发射电平,以及降低后使用的接收设备对干扰的敏感性。
2.3 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1中规定的频率容限。
2.4 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2中规定的杂散发射或杂散域中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
2.5 应尽一切努力把频率容限和无用发射电平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
2.6 发射带宽还应保证最有效地利用频谱;这通常要求把带宽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确定必要带宽的导则参见附录3。
2.7 电台的各种发射应按照附录3中所述的方法,用必要带宽和类别加以标识。
2.8 采用带宽扩展技术时,应使用符合有效利用频谱的最小功率谱密度。
2.9 凡必须有效利用频谱时,任何业务所用接收机的频率容限应尽可能与该业务所用的发射机的频率容限一致,适当情况下尚应注意多普勒效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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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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