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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11)
6 对于海岸电台以外的单边带无线电话发射机,其容限是:
– 在1 606.5– 4 000 kHz和4至29.7 MHz各频段内,峰包功率分别小于或等于200 W和500 W,容限为50 Hz。
– 在1 606.5– 4 000 kHz和4至29.7 MHz各频段内,峰包功率分别大于200 W和500 W,容限为20 Hz。
7 对于移频键控的无线电报发射机,其容限为10 Hz。
8 对于海岸电台单边带无线电话发射机,其容限为20 Hz。
9 对于工作在专门划分给航空移动(R)业务的1606.5至4 000 kHz和4至29.7 MHz的单边带发射机,其载波(基准)频率的容限:
a) 对于一切航空电台为10 Hz;
b) 对于在国际业务中使用的一切航空器电台为20 Hz;
c) 对于专门在国内业务中使用的一切航空器电台为50 Hz[ 注 – 为获得最大可懂度,鼓励把这一容限减小到20 Hz。]。
10 对于A1A类发射,其容限50×10–6。
11 对于单边带无线电话或移频键控无线电报所用的发射机,其容限为40 Hz。
12 对于在1 606.5至1 800 kHz频段内的无线电信标发射机,其容限为50×10–6。
13 对于载频功率小于或等于10 kW的A3E类发射,其容限为20×10–6,15×10–6和10×10–6,对应的频段分别为1 606.5-4 000 kHz,4-5.95 MHz和5.95-29.7 MHz。
14 对于A1A类发射,其容限为10×10–6。
15 对于26 175-27 500 kHz频段内安装在小船上的船舶电台发射机,若其载波功率不大于5 W,仅工作在近海水域或其附近,并利用F3E和G3E类发射,则频率容限为40×10–6。
16 对于单边带无线电话发射机,除工作在26 175-27 500 kHz频段并且峰包功率不大于15 W的发射机,其容限为40×10–6以外,其余的均为50 Hz。
17 建议避免发生几赫兹的载波频差,这种情况会引起类似于周期性衰落的恶化。如果频率容限为0.1 Hz就能避免这种现象,这一容限也适合单边带发射[ 注 – 高频广播专用频段采用的单边带系统并不要求频率容限小于10 Hz。上述恶化情况是当有用信号与干扰信号比大大低于所需保护比时才发生的。这一说明对双边带发射和单边带发射都同样有效。]。
18 对于非载运工具上安装的轻便设备,若发射机平均功率不大于5 W,则其容限为40×10–6。
19 对于工作频率低于108 MHz、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50 W的发射机,适用容限是3 000 Hz。
20 如果某些电视台:
– 在29.7-100 MHz频段内,其功率(图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50 W;
– 在100至960 MHz频段内,其功率(图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100 W;
并且从其他电视台接收其输入信号,或者是为小型独立社团服务的,由于操作方面的原因,也许不能维持这一容限。这类电视台的容限是2 000 Hz。
对于功率(图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1 W的电台,这一容限可以进一步放宽到:
– 5 kHz,适用于100至470 MHz频段;
– 10 kHz,适用于470-960 MHz频段。
21 对于运用直接频率变换技术的多段无线电接力系统,其容限为30×10–6。
22 对于频道间隔为50 kHz,其容限为50×10–6。
23 这些容限对频道间隔等于或大于20 kHz者适用。
24 对于运载工具上的通信电台所用的发射机,适用的容限是5×10–6。
25 对于非运载工具上安装的轻便设备,且发射机平均功率不大于5 W时,则其容限为15×10–6。
26 如果不是指配给雷达站的特定频率,则这类电台发射的占用带宽应完全落在划分给该业务的频段内,所注明的容限不适用。
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1 限值适用范围
  杂散域发射功率通常用发射机连接天馈线的输出端的杂散发射频率的峰包功率或平均功率表示,其参考测量带宽主要取决于发射机的无线业务种类。杂散域发射功率也可以用电场强度或地球表面功率通量密度(pfd)等效表示。
  带外域和杂散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的确定见附件1。
  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适用频率范围是9kHz~300GHz。但在实际测量中,杂散域是有限制的。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杂散发射测量频段的建议要求见表2.1。
表2.1 无线电发射设备杂散发射测量频段
单位为Hz
基 频 频 段 杂散发射测量频段
下 限 频 率 上限频率a
9kHz~100M 9k 1G
100MHz~300M 9k 10次谐波频率
300MHz~5.2G 30M 5次谐波频率
5.2GHz~13G 30M 26G
13GHz~150G 30M 2次谐波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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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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