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18)
K=1.1(典型值) N=1100,
D= 400Hz,
则带宽为:1.98kHz 1K98F1C--
模拟传真 Bn = 2M+2D×K
M = N/2
K=1.1(典型值) N=1100,
D= 400Hz,
则带宽为:1.98kHz 1K98F3C--
混合发射 无线电接力系统,频分复用 Bn =2fP+2D×K
K=1,(典型值) 60个话路占用60kHz至300kHz的基带;每路均方根频偏:200kHz;
在331kHz上的连续性导频使主载波产生100kHz均方根频偏。
D=1.52×106Hz,
fP=0.331×106 Hz,
则带宽为:3.702MHz 3M70F8EJF

续表
发射类别 发 射 说 明 必要带宽计算 发射标识示例
计 算 公 式 计 算 示 例
混合发射 无线电接力系统,频分复用 Bn =2M+2D×K,
K=1,(典型值) 960个话路占用60kHz至4028kHz的基带;每路均方根频偏:200kHz;在4715kHz上的连续性导频使主载波产生140kHz均方根频偏。
D=4.13×106Hz,
M=4.028×106 Hz,
fP=4.715×106 Hz,
2M+2DK > 2fP
则带宽为:16.32MHz 16M3F8EJF
无线电接力系统,频分复用 Bn =2fP 600个话路占用60kHz至2540kHz的基带;每路均方根频偏:200kHz;在8500kHz上的连续性导频使主载波产生140kHz均方根频偏。
D=3.28×106Hz,
M=2.54×106 Hz,
fP=8.5×106 Hz,
2M+2DK < 2fP
则带宽为:17MHz 17M0F8EJF
带有辅助电话复用副载波的立体声广播 Bn =2M+2D×K,
K=1,(典型值) 导频单音系统:
M=75000 Hz,
D=75000 Hz
则带宽为:300kHz 300KF8EHF

  在调频频分复用(FM/FDM)的多路发射信号中,D值(峰值频偏)所用的倍增因数的计算确定见表3.4。
表3.4 调频频分复用多路发射信号中D值倍增因数的计算
对于FM/FDM系统,其必要带宽的通用计算公式:Bn =2M+2D×K;
在Bn 的计算公式中,D值等于每路均方根频偏乘以下面所列的一个适当的“倍增因数”。
如果连续导频fP高于最高调制频率M,则通用公式变为:Bn =2fP+2D×K;
如果由导频产生的主载波调制指数小于0.25,且由导频产生的主载波的均方根频偏≤每路均方根频偏的
70%,则通用公式变为:Bn = 2fP 或 Bn = 2M+2D×K,选用二者之中较大者。
电话通路数
NC 倍增因数
(峰值因数)antilog
3 < NC < 12 4.47antilog
12 ≤ NC < 60 3.76antilog
60≤ NC < 240 3.76antilog
NC ≥ 240 3.76antilog
注:乘数3.76和4.47分别对应于11.5dB和13dB的峰值因数。
2.3脉冲调制发射信号
  脉冲调制发射信号必要带宽计算公式、计算示例及相应的发射标识见表3.5。
表3.5 脉冲调制发射信号必要带宽计算公式、计算示例及相应的发射标识
 发射类别 发 射 说 明 必要带宽计算 发射标识示例
计算公式 计 算 示 例
 雷达信号 未调制脉冲发射
K值取决于脉冲宽度与脉冲上升时间的比值。通常,K值在1至10之间,在许多情况下不超过6。 一次雷达距离分辨率:150m
K=1.5(t≈tr的三角脉冲,只考虑低至最强分量-27dB的各分量)。

带宽:3MHz 3M00P0NAN
 混合发射信号 无线电接力系统
K=1.6 由36个话路的基带进行脉位调制,脉冲半幅度的宽度=0.4μs
带宽:8MHz
(带宽与话路数无关) 8M00M7EJT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高频(单音脉冲)
用于信号出现时间测量的报时信号 Bn = 2/tR tR = 1 ms
带宽为:
2 000 Hz = 2 kHz 2K00K2XAN
低频(时间码)
用于信号出现时间测量的时间码前沿 Bn = 2/tR tR = 1 ms
带宽为:
2 000 Hz = 2 kHz 2K00K2XAN

总共1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