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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2)
2.10 电台应使用与相关的发射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特性的设备,尤其是选择性应适当地顾及到第2.6款关于发射带宽的要求。
2.11 接收机的性能特征应能充分保证该机不致受到由位于合理距离,且按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工作的发射机所产生的干扰的影响。
2.12 一切电台都不得使用阻尼波发射。
第3章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 引言
本规定文本中如使用划分、分配和指配等术语时,它们应该具有上述无线电管理术语与定义中第1.2.1、1.2.2、1.2.3款给予它们的意义,中英文表示如下:

频率分属对象 中 文 英 文
业务 划分 Allocation(to allocate)
地区或国家或部门 分配 Allotment(to allot)
电台 指配 Assignment(to assign)
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3.2.1 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
(1)在本频率划分表中,一个频带在世界范围或区域范围内被标明划分给多种业务时,这些业务按下列顺序排列:
a)业务名称用宋体6号字并且两边不加任何符号排印(例如:固定);这些业务称为“主要业务”;
b)业务名称用GB2312楷体6号字,且加“[ ]”排印(例如:[移动]);这些业务称为“次要业务”。
(2)附加说明使用与需说明业务同样字体,且加“()”排印(例如: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
(3)次要业务台站
a)不得对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b)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c)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同一业务或其他次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
(4)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次要业务。
(5)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脚注标明“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限于该地区内或该国家内的主要业务。
3.2.2 附加划分
(1)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的脚注标明“也划分给”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附加”划分,亦即为频率划分表所标明的该地区或该国家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以外所增加的划分。
(2)如脚注对有关业务只限其在特定地区或国家内运用而不包含任何限制,则此种业务或这些业务的电台应同频率划分表中所标明的其他主要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电台享有同等运用权。
(3)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地区或国家内运用外,对附加划分还施以其他限制,则这些限制应在频率划分表的脚注中加以标明。
3.2.3 替代划分
(1)某一频带如在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此即为“替代”划分。亦即在该地区或该国家内,此项划分替代频率划分表中所标明的划分。
(2)如脚注对有关业务的电台只限其在某一特定地区或国家内运用而无其他任何限制,则此种业务的电台应同频率划分表所标明的给其他地区或国家的一种或几种业务划分了频带的主要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电台享有同等运用权。
(3)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内使用外,对作了替代划分业务的电台还施以其他限制,则该限制应在脚注中加以标明。
3.3 一般规定
3.3.1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须按本规定划分的业务频带分配、指配和使用频率,除非另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3.3.2 多种业务共用同一频带,相同标识的业务使用频率具有同等地位,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遇有干扰时,一般应本着后用让先用、无规划的让有规划的原则处理;当发现主要业务频率遭受到次要业务频率的有害干扰时,次要业务的有关主管或使用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干扰。
3.3.3 当涉及有关国际间频率问题时,除双边另有协议外,按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文件上签署的意见处理。
3.3.4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某种业务指配使用的频率与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中频率划分表不符,当遇有国际干扰时,应按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会议文件或相关协议处理。
3.3.5 在本规定中,凡是标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要求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不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3.3.6 在本规定中,凡是标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3.3.7 除非在脚注内另有规定,术语“固定业务”不包括利用电离层散射传播的系统。
3.3.8 本规定中引用的《无线电规则》指国际电联2012年版的《无线电规则》。本规定中引用的《无线电规则》中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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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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