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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42)
5.223 考虑到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使用149.9-150.05 MHz频带可能对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敦促各主管部门根据4.4款不要批准这种使用。
5.224 已废止。(SUP-WRC-97)
5.224A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使用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频带,仅限于卫星陆地移动(地对空)业务,直到2015年1月1日止。(WRC-97)
5.224B 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频带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有效期至2015年1月1日。(WRC-97)
5.225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和印度,150.05-153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225A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俄罗斯联邦、法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越南,154-156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使用154-156 MHz频段须限于基于地面运行的空间目标探测系统。154-156 MHz频段中无线电定位业务台站的运行,须根据第9.21款达成协议。为了确定1区潜在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须采用任意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25 kHz参考频段内,地面上方10米处10%的时间内产生的12dB(μV/m)的瞬时场强值。为确定3区潜在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须采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60米处1%的时间内产生的−6 dB干扰噪声比(I/N)值(N = −161 dBW/4 kHz),或对于需要更高保护要求的应用(如公共保护和救灾(PPDR)(N = −161 dBW/4 kHz)),须采用−10 dB。在156.7625-156.8375 MHz、156.5125-156.5375 MHz、161.9625-161.9875 MHz、162.0125-162.0375 MHz频段内,空间监视雷达的带外e.i.r.p.值不得超过–16dBW。乌克兰与本划分有关的无线电定位业务的频率指配,在未经摩尔多瓦同意前,不得使用。(WRC-12)
5.226 156.525 MHz频率是使用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的水上移动VHF无线电话业务的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该频率与156.487 5-156.562 5 MHz频段的使用条件载于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8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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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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