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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61)
[卫星业余] 241—248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5.138 5.149
244—246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44—246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业余]
[卫星业余]
246—250
将予规划

246—248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248—250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5.149 CHN12 248—250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248—250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5.149
250—25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563A CHN12 250—252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50—25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250—25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563A
252—26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554 CHN12 252—400
将予规划

252—26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52—26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554
265—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563A CHN12 265—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265—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563A
275—3000
(未划分)


5.565 275—3000
(待规划)

275—3000
(未划分)


5.565
400—1000
(未划分)

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5.53 各主管部门批准使用8.3 kHz以下频率时,须保证不对划分在8.3 kHz以上各频段的业务产生有害干扰。(WRC-12)
  5.54 敦促为从事科学研究而使用8.3 kHz以下频率的主管部门,应将其使用情况告知其他可能相关的主管部门,以便使这种研究工作获得所有实际可行的保护,免受有害干扰(WRC-12)
  5.54A 气象辅助业务对8.3-11.3 kHz频率频段的使用仅限于无源用途。在9-11.3 kHz频段,气象辅助业务电台不得要求2013年1月1日前向无线电通信局提交以便通知的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提供保护。对于气象辅助业务电台与该日期之后提交以便通知的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之间的共用,应适用ITU-R RS.1881建议书的最新版本。(WRC-12)
  5.54B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俄罗斯联邦、伊拉克、黎巴嫩、摩洛哥、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和突尼斯,8.3-9 kHz频段亦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无线电导航、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2)
  5.54C 附加划分:在中国,8.3-9 kHz频段亦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和水上移动业务。(WRC-12)
  5.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4-17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7)
  5.56 业务划分在14-19.95 kHz和20.05-70 kHz频段且在1区亦划分在72-84 kHz和86-90 kHz频段的电台,可以发射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此类电台须得到保护,免受有害干扰。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25 kHz和50 kHz频率将在同样条件下用于此用途。(WR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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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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