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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65)
5.108 2182kHz载波频率是国际无线电话遇险和呼叫频率。2173.5-2190.5kHz频带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109 2187.5kHz、4207.5kHz、6312kHz、8414.5kHz、12577kHz和16804.5kHz频率是数字选择性呼叫的国际遇险频率,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规定。
5.110 2174.5kHz、4177.5kHz、6268kHz、8376.5kHz、12520kHz和16695kHz频率是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的国际遇险频率,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规定。
5.111 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525MHz、156.8MHz和243MHz频率,亦可按照现行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用于与载人航天器相关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做了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在每种情况中,发射必须限制在相关频率±3kHz频段内。(WRC-07)
5.112 替代划分:在丹麦和斯里兰卡,2 194-2 300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113 广播业务使用2300-2495kHz(1区为2498kHz),3200-3400kHz,4750-4995kHz和5005-5060kHz频带的条件见5.16至5.20,5.21和23.3至23.10款。
5.114 替代划分:在丹麦和伊拉克,2 502-2 625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115 根据第31条,参与协调进行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3kHz和5680kHz。(WRC-07)
5.116 促请主管部门批准使用3155-3195kHz频带,为小功率无线助听设备提供一个世界范围的共用频道。各主管部门可在3155和3400kHz之间为这些设备指配附加频道以适合当地的需要。
     应注意,3000-4000kHz范围内的频率适合于设计在感应场内短距离工作的助听设备。
5.117 替代划分:在科特迪瓦、丹麦、埃及、利比里亚、斯里兰卡和多哥,3 155-3 200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118 附加划分:在美国、墨西哥、秘鲁和乌拉圭,3230-3400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WRC-03 )
5.119 附加划分:在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秘鲁,3500-3750k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7)
5.120 已废止。(SUP-WRC-2000)
5.121 没使用。
5.122 替代划分:在玻利维亚、智利、厄瓜多尔、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3750-40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123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3900-39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12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3950-4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工作在这个频带内的广播电台的功率不得超过国内业务所必要的值,并不得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其他业务产生有害干扰。(SUP-WRC-2000)
5.125 附加划分:在格陵兰,3950-4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工作在这个频带内的广播电台的功率不得超过国内业务所必需的值,并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超过5kW。
5.126 在3区,3995-4005kHz频带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可以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2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4000-4063kHz频带,限于利用无线电话的船舶电台(见52.220款和附录17)。
5.128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4 063-4 123 kHz和4 130-4 438 kHz频段的频率亦可在例外情况下用于固定业务电台,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且平均功率不得超过50 W。此外,在阿富汗、阿根廷、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中国、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印度、哈萨克斯坦、马里、尼日尔、巴基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平均功率不超过1 kW的固定业务电台可以在4 063-4 123 kHz、4 130-4 133 kHz和4 408-4 438 kHz频段运行,前提条件是电台距离海岸至少600公里,且对水上移动业务不得产生有害干扰。(WR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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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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