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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66)
5.129 已废止。(SUP-WRC-07)
5.130 4125kHz和6215kHz载波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131 4209.5kHz频率专用于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技术向船舶发送气象和航行告警及紧急信息。(WRC-97)
5.132 4210kHz、6314kHz、8416.5kHz、12579kHz、16806.5kHz、19680.5kHz、22376kHz和26100.5kHz频率是发送水上安全信息(MSI)的国际频率(见附录17)。
   5.132A 无线电定位业务中的电台不得对在固定或移动业务中操作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后者提供保护。无线电定位业务的应用仅限于依据第612号决议(WRC-12,修订版)操作的海洋雷达。(WRC-12)
   5.132B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4 4384 488 kHz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但航空移动(R)业务除外。(WRC-12)
5.133 不同业务类别: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尼日尔、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对5 130-5 250 kHz频段所做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划分是主要业务划分(见第5.33款)。(WRC-12)
   5.133A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5 250 5 275 kHz和26 200-26 350 kHz频段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但航空移动业务除外。(WRC-12)
5.134 广播业务对5900-5950kHz、7300-7350kHz、9400-9500kHz、11600-11650kHz、12050-12100kHz、13570-13600kHz、13800-13870kHz、15600-15800kHz、17480-17550kHz和18900-19020kHz频段的使用须以应用第12条所规定的程序为条件。敦促主管部门使用这些频带,以根据第517号决议(WRC-07,修订版)的规定,推进数字调制发射的采用。(WRC-07)
5.135 已废止。(SUP-WRC-97)
5.136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5 900-5 950 kHz频段的频率可由下列业务的电台使用,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固定业务(在所有三个区)、


陆地移动业务(在1区)、除航空移动(R)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在2区和3区)。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37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各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其平均功率不超过50W者,可以作为例外,使用6200-6213.5kHz和6220.5-6525kHz频带。这些频率在通知时,应提请通信局注意上述条件。
5.138 下列频带:
6765-6795kHz (中心频率为6780kHz),
433.05-434.79MHz (中心频率为433.92MHz),除5.280款所列国家以外的1区,
61-61.5GHz (中心频率为61.25GHz),
122-123GHz (中心频率为122.5GHz),
和244-246GHz (中心频率为245GHz)。
     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但须经有关部门与那些无线电通信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给予特别批准。援用本规定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有关的ITU-R最新建议书。
5.138A 已废止。(SUP-WRC-12)
5.139 已废止。(SUP-WRC-12)
5.140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伊拉克、肯尼亚、索马里和多哥,7 000-7 050 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141 替代划分:在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和尼日尔,7 000-7 050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141A 附加划分: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7000-7100kHz和7100~7200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03)
5.141B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科摩罗、韩国、迪戈加西亚岛、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国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约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尔、新西兰、阿曼、巴布亚新几内亚、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新加坡、苏丹、南苏丹、突尼斯、越南和也门,7 100-7 200 k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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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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