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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67)
5.141C 已废止(SUP-WRC-12)
5.142 2区的业余业务对7 200-7 300kHz频段的使用不得对1区和3区内拟用的广播业务带来任何约束。(WRC-12)
5.143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7 300-7 350 kHz频段的频率可由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的电台使用,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43A 在3区,7350-74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直至2009年3月29日为止。2009年3月29日以后,这个频带内的频率可供上述业务的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当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主管部门须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3)
5.143B 在1区,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7350-7450kHz频段内的频率可用于仅在其所处国国境内进行通信的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电台。每个电台的总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WRC-12)
5.143C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利比亚、约旦、科威特、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尔、阿曼、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南苏丹、突尼斯和也门,7 350-7 400 kHz和7 400-7 450 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143D 在2区,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7350-7400kHz频段内的频率可用于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且只得在其所处国国境内进行通信。敦促各主管部门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使用所需的最小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公布的广播业务对这些频率的季节性使用。(WRC-12)
5.143E 已废止。(SUP-WRC-12)
5.144 在3区,7995-8005kHz频带内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可以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45 8291kHz、12290kHz和16420kHz载波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145A 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须既不对固定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亦不要求其提供保护。无线电定位业务的应用仅限于依据第612号决议(WRC-12,修订版)操作的海洋雷达。(WRC-12)
5.145B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9 305-9 355 kHz和16 100-16 200 kHz频段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146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9 400-9 500 kHz、11 600- 11 650 kHz、12 050-12 100 kHz、15 600-15 800 kHz、17 480-17 550 kHz和18 900-19 020 kHz频段的频率可由固定业务电台使用,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使用。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固定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47 在对广播业务不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所在国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可以使用9775-9900kHz、11650-11700kHz和11975-12050kHz频带内的频率,每一电台使用的总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
5.148 已废止。(SUP-WRC-97)
5.149 在向已划分到下列频段的其它业务的电台进行指配时:
13360-13410k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25550-25670k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37.5-38.25MHz, 10.6-10.68GHz, 111.8-114.25GHz,
73-74.6MHz(1区和3区),14.47-14.5GHz, 128.33-128.59GHz,
150.05-153MHz(1区), 22.01-22.21GHz, 129.23-129.49GHz,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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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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