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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68)
608-614MHz(1区和3区),23.07-23.12GHz, 151 .5-158.5GHz,
1330-1400MHz, 31.2-31.3GHz, 168.59-168.93GHz,
1610.6-1613.8MHz, 31.5-31.8GHz(1区和3区),171.11-171.45GHz,
1660-1670MHz, 36.43-36.5GHz, 172.31-172.65GHz,
1718.8-1722.2MHz, 42.5-43.5GHz, 173.52-173.85GHz,
2655-2690MHz, 195.75-196.15GHz,
3260-3267MHz, 209-226GHz,
3332-3339MHz, 241-250GHz,
3345.8-3352.5MHz, 48.94 - 49.04GHz, 252 - 275GHz,
4825-4835MHz, 76 - 86GHz,
4950-4990MHz, 92 - 94GHz,
      敦促主管部门采用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干扰。星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干扰源(见4.5和4.6款以及第29条)。(WRC-07)
   5.149A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13 450-13 550 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航空移动(R)业务除外。(WRC-12)
5.150 下列频带:
13553-13567kHz (中心频率为13560kHz),
26957-27283kHz (中心频率为27120kHz),
40.66-40.70MHz (中心频率为40.68MHz),
902-928MHz (中心频率为915MHz)在2区,
2400-2500MHz (中心频率为2450MHz),
5725-5875MHz (中心频率为5800MHz),
和24-24.25GHz (中心频率为24.125GHz),
也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在这些频带内工作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必须承受由于这些应用可能产生的有害干扰。在这些频带内操作的ISM设备应遵守15.13款的规定。
5.151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13 570-13 600 kHz和13 800- 13 870 kHz频段的频率可由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的电台使用,但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5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中国、科特迪瓦、俄罗斯、格鲁吉亚、伊朗、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4250-143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固定业务电台的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WRC-03)
5.153 在3区,15995-16005kHz频带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均可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54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8068-18168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供其在境内使用,峰值功率不得超过1kW。(WRC-03)
5.1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21850-21870k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R)业务。(WRC-07)
5.155A 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固定业务对21850-21870kHz频带的使用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WRC-07)

5.155B 21870-21924kHz频带由固定业务用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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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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