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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75)
5.248 没使用。
5.249 没使用。
5.250 附加划分:在中国,225-235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251 附加划分:在尼日利亚,230-235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2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30-238 MHz和246-254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3 没使用。
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 MHz和335.4-399.9 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除了第5.256A号脚注的附加划分外、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操作或规划中将要操作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WRC-03)
5.255 卫星移动业务的312-315 MHz(地对空)和387-390 MHz(空对地)频带也可用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这种使用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5.256 此频带内的243 MHz频率供救生艇电台及以营救为目的的设备使用。(WRC-07)
5.256A 附加划分:在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258-261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在这个频带中操作的移动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或抑制其使用和发展。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的电台不得抑制其他国家的固定业务系统的使用和发展。(WRC-03)
5.257 267-272 MHz频带可由各主管部门以主要使用条件用于其国内的空间遥测,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328.6-335.4 MHz频带限于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5.259 附加划分:在埃及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328.6-335.4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只有当应用第9.21款的程序确定的那些主管部门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不再需要此频段之后,才能在此频段内引入移动业务电台。(WRC12)
5.260 考虑到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使用399.9-400.05 MHz频带可能对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敦促主管部门根据4.4款不要批准这种使用。
5.261 标准频率400.1 MHz的发射应限定在此频率的±25 kHz以内。
5.26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博茨瓦纳、哥伦比亚、古巴、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里亚、马来西亚、摩尔多瓦、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新加坡、索马里、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00.05-401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12)
5.263 400.15-401 MHz频带也划分给空对空方向的空间研究业务,用于与载人宇宙飞船的通信。空间研究业务作此用途将不作为安全业务对待。
5.264 卫星移动业务在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可使用400.15-401 MHz频带。附录5的附件1中所示的功率通量密度的限值,应适用至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有权的对其进行修改时为止。
5.265 没使用。
5.266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406-406.1 MHz频带限于低功率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也见31条)。(WRC-07)
5.267 禁止对业已批准的406-406.1 MHz频带的使用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
5.268 空间研究业务使用410-420 MHz频带,限于在5公里轨道范围内,载人宇宙飞船在轨道内的通信。飞船外部活动的发射所产生的到达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在0°≤≤5°时不得超过153dB(W/m2),在5°≤≤70°时不得超过153+0.077(5)dB(W/m2),在70°≤≤90°时不得超过148 dB(W/m2),其中指无线电波的到达角,参考带宽为4 kHz。4.10款不适用于这种飞行器外部特殊运动物的活动。在此频带内,空间研究(空对空)业务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它们的使用和发展。(WRC-97)
5.269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美国、印度、日本和英国,420-430 MHz和440-45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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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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