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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76)
5.270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美国、牙买加和菲律宾,420-430 MHz和440-450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5.271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中国、印度、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420-460 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高度表)。(WRC-07)
5.272 已废止。(SUP-WRC-12)
5.273 已废止。(SUP-WRC-12)
5.274 替代划分:在丹麦、挪威、瑞典和乍得,430-432 MHz和438-440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275 附加划分:在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芬兰、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黑山、塞尔维亚和斯洛文尼亚,430-432 MHz和438-440 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276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布基纳法索、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希腊、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亚、马来西亚、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瑞士、坦桑尼亚、泰国、多哥、土耳其和也门,430-44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430-435 MHz和438-44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277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喀麦隆、刚果共和国、吉布提、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以色列、哈萨克斯坦、马里、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卢旺达、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30-44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278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圭亚那、洪都拉斯、巴拿马和委内瑞拉,430-44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见5.33款)。
5.279 附加划分:在墨西哥,430-435 MHz和438-44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79A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的传感器使用这一频带应该符合ITU-R SA.1260-1建议。另外,在432-438 MHz频带使用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不得对中国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这个脚注的提供绝不能减轻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作为次要业务遵照5.29和5.30款规定操作的责任。(WRC-03)
5.280 在德国、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黑山、葡萄牙、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以及瑞士,433.05-434.79 MHz频段(中心频率433.92 MHz)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在这一频带上工作的上述国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必须承受这些应用可能对其产生的有害干扰。在此频带内的ISM设备应按照15.13款的规定进行操作。(WRC-07)
5.281 附加划分:在2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和印度,433.75-434.25 MHz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在法国和巴西,这个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同样的业务。
5.282 在435-438 MHz,1 260-1 270 MHz,2 400-2 450 MHz,3 400-3 410 MHz(仅限于2区和3区)和5 650-5 670 MHz频带,卫星业余业务在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其他业务不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见5.43款)。主管部门在批准这种使用时,应确保一旦卫星业余业务电台的发射造成有害干扰时,立即根据25.11款的规定予以消除。卫星业余业务使用1 260-1 270 MHz和5 650-5 670 MHz频带仅限于地对空方向。
5.283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438-44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28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440-450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5.285 不同业务种类:在加拿大,440-45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286 449.75-450.25 MHz频带可用于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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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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