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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85)
5.383 没使用。
5.384 附加划分: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00-1 71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WRC-97)
5.384A 依据第223号决议(WRC-07,修订版),1 710-1 885 MHz,2 300-2 400 MHz和2 500-2 690 MHz频段或其部分频段被确定给希望部署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这些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这些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07)
5.385 附加划分:1 718.8-1 722.2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的频谱线观测。(WRC-2000)
5.386 附加划分:在2区、澳大利亚、关岛、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50-1 85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特别是对流层散射系统。(WRC-03)
5.387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 770-1 79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气象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388 1 885-2 025 MHz和2 110-2 200 MHz频段旨在在全球范围内由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使用不得排除在这些频段中已有划分的业务对这些频段的使用。应按照第212号决议(WRC-07,修订版)将这些频段提供用于IMT。(亦见第223号决议(WRC-07,修订版))。(WRC-12)
5.388A 根据第221号决议(WRC-07,修订版),1区和3区的1885-1980MHz,2010-2025MHz和2110-2170MHz频段和2区的1885-1980MHz和2110-2160MHz频段可由作为提供国际移动通信基站的(IMT)高空平台使用。将高空平台作为基站的IMT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不妨碍在这些频段中已有划分的任何业务电台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可在《无线电规则》中确立优先地位。(WRC-12)
5.388B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贝宁、布基那法索、喀麦隆、中国、科摩罗、科特迪瓦、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加纳、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巴基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塞内加尔、新加坡、苏丹、南苏丹、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为保护其领土内的固定和移动业务(包括IMT-2000移动电台)免受同频道干扰,其邻国在第5.388A款所述频段内作为IMT-2000基站使用的高空平台电台(HAPS),在本国边界以外的地表产生的同信道功率通量密度(pfd)不得超过−127 dB(W/(m2 · MHz)),除非在通知HAPS时受影响的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同意。(WRC-12)
5.389 没使用。
5.389A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2 010 MHz和2 170-2 200 MHz频段时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2000,修订版)的规定。(WRC-07)
5.389B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1 990 MHz频带,对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厄瓜多尔、美国、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秘鲁、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C 卫星移动业务在2区使用2 010-2 025 MHz和2 160-2 170 MHz频段时,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2000,修订版)的规定。(WRC-07)
5.389D 已废止。(SUP-WRC-03)
5.389E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2区的2 010-2 025 MHz和2 160-2 170 MHz频带不得对1区和3区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F 在阿尔及利亚、贝宁、佛得角、埃及、伊朗、马里、叙利亚和突尼斯,在2005年1月1日前,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2 010 MHz和2 170-2 200 MHz频带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害这些业务的发展,前者业务不得要求得到后者业务的保护。(WRC-2000)
5.390 已废止。(SUP-WRC-07)
5.391 在给2 025-2 110 MHz和2 200-2 290 MHz频带内的移动业务进行指配的时候,主管部门不得引入ITU-R SA.1154建议书中描述的高密度移动通信系统,并应在引入其他类型的移动通信系统时考虑此建议。(WRC-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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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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