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86)
5.392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措施,保证2 025-2 110 MHz和2 200-2 290 MHz频带内的空间研究业务、空间操作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空对空发射不对这些频带这些业务中的对地静止与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地对空、空对地和其他空对空发射施加任何限制条件。
5.392A 已废止。(SUP-WRC-07)
5.393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印度和墨西哥,2 310-2 36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广播(声音)业务和补充的地面声音广播业务。这种使用仅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且要遵守第528号决议(WRC-03,修订版)的规定。但做出决议3中关于25 MHz以上卫星广播系统的限制除外。(WRC-07)
5.394 在美国,航空移动业务将2 300-2 390 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在加拿大,航空移动业务将2 360-2 400 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WRC-07)
5.395 在法国和土耳其,航空移动业务使用2 310-2 360 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WRC-03)
5.396 在2 310-2 360 MHz频带内按照5.393款操作卫星广播业务空间电台时,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在这一频带划分的业务,应按照第33号决议(Rev.WRC-97)进行协调和通知。补充的地面广播电台须在启用前与邻国进行双边协调。
5.397 已废止。(SUP-WRC-12)
5.398 对于2 483.5-2 500 MHz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4.10款的规定不适用。
5.398A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克兰,2 483.5-2 500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这些国家的无线电定位台站不得对根据《无线电规则》在2 483.5-2 500 MHz频段操作的固定、移动与卫星移动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提供保护。(WRC-12)
5.399 除第5.401款所及情况外,无线电通信局在2012年2月17日之后收到通知资料的、在2 483.5-2 500 MHz频段内操作的、且其业务区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克兰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站,既不得对根据第5.398A款在这些国家操作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它们给予保护。(WRC-12)
5.400 已废止。(SUP-WRC-12)
5.401 在安哥拉、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布隆迪、中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主义共和国、苏丹、斯威士兰、多哥和赞比亚,2 483.5-2 500 MHz频段在WRC-12之前已划分给了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RDSS),但应依据第9.21款与本条款未列出的国家达成一致协议。在2012年2月18日之前无线电通信局已收到其完整协调资料的RDSS系统,将保留其在收到协调资料时的规则地位。(WRC-12)
5.402 卫星移动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2 483.5-2 500 MHz频带。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2 483.5-2 500 MHz频带内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特别是可能落入划分给全世界射电天文业务的4 990-5 000 MHz频带内的二次谐波辐射引起的干扰。
5.403 在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的情况下,2 520-2 535 MHz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以外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限于在国境内操作,第9.11A款的规定适用。(WRC-07)
5.404 附加划分:2 500-2 516.5 MHz频带在印度和伊朗也可用于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限于国境内操作,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05 已废止。(SUP-WRC-12)
5.406 没使用。
5.407 在2500-2520MHz频带内,除非相关的主管部门同意,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阿根廷不得超过152dB(W/(m2•4kHz))。
5.408 已废止。(SUP-WRC-2000)
5.409 已废止。(SUP-WRC-07)
5.410 2 500-2 690 MHz频段可用于1区的对流层散射系统,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第9.21款不适用于完全处于1区以外的对流层散射链路。各主管部门须尽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来避免在此频段内发展新的对流层散射系统。当在此频段内规划新的对流层散射无线电接力链路时,须采取各种可能措施来避免将这些链路的天线指向对地静止轨道卫星。(WRC-12)

总共1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