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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87)
5.411 已废止。(SUP-WRC-07)
5.412 替代划分:在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2 500-2 69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413 促请主管部门在设计2 500-2 690 MHz频带内的卫星广播业务系统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在2 690-2 700 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
5.414 划分给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的2 500-2 520 MHz频带,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WRC-07)
5.414A 在日本和印度,卫星移动业务(空对地)卫星网络根据第5.403款对2 500-2 520 MHz和2 520-2 535 MHz频段的使用仅限在国境内的操作,且须应用第9.11A款。下列pfd值须用作根据第9.11A款进行协调的门限值,协调涉及通知卫星移动业务网络的主管部门领土周围1 000公里区域内的所有条件和所有调制方法:
−136 dB(W/(m2·MHz)) 对于 0° ≤ ≤ 5°
&#8722;136 + 0.55 ( 5) dB(W/(m2·MHz)) 对于 5° < ≤25°
&#8722;125 dB(W/(m2·MHz)) 对于 25° < ≤90°
     其中,为水平面上方入射波的到达角(度)。在此区域外,须应用第21条表21-4。此外,《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附录5附件1表5-2中的协调门限值以及与第9.11A款相关的第9和11条各有关条款须适用于2007年11月14日之前无线电通信局已收到其完整通知资料且已在该日期之前启用的系统。(WRC-07)
5.415 卫星固定业务在2区对2 500-2 690 MHz、在3区对2 500-2 535 MHz和2 655-2 690 MHz频段的使用,限于国内和区域内的系统,并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同时特别注意1区的卫星广播业务。(WRC-07)
5.415A 附加划分:在印度和日本,在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的条件下,2 515-2 535 MHz频带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空对地)业务,仅限于在国境内使用。(WRC-2000)
5.416 卫星广播业务对2 520-2 670 MHz频段的使用限于国内和区域内集体接收的系统,并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各主管部门在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时,须在此频段采用第9.19款的规定。(WRC-07)
5.417 已废止。(SUP-WRC-2000)
5.417A 按照5.418款的规定,在韩国和日本,第528号决议的第3号决定(Rev.WRC-03)放松了对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和补充的陆地广播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2 605-2 63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附加操作。但该使用仅限于作为国家覆盖的系统。而且在本款规定中所列国家的主管部门不应同时有两个交迭的频率指配,其一遵循本款的规定,另一个遵循5.416款的规定。5.416款和第21条的表21-4中的规定不再适用。在2 605-2 630 MHz频带内,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使用应遵循第539号决议(Rev.WRC-03)的规定。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操作在2 605-2 630 MHz频带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对地静止卫星的空间电台,在任何条件和调制方式下,其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下面的限定值:
130 dB(W/(m2·MHz)) 当0°≤ ≤ 5°时
130 + 0.4(5) dB(W/(m2·MHz)) 当5°< ≤ 25°时
122 dB(W/(m2·MHz)) 当25°< ≤ 90°时
      其中,是入射波在水平平面上的到达角,单位为度。在任意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内这些限定值可被超出。作为上面这些限定值的一个例外,在韩国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网络中,在其主管部门通知的卫星广播业务(BSS)(声音)系统周围1 000公里的地面区域内,在到达角超过35°时,122 dB(W/(m2·MHz))的功率通量密度值应该被用做根据9.11款协调的门限。(WRC-03)
5.417B 在韩国和日本,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7A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05-2 630 MHz频带须援用关于在2003年7月4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9.12A款的规定。22.2款不适用。但是,对于在2003年7月5日前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22.2款仍继续适用。(WR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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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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