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98)
5.501B 在13.4-13.75 GHz频带中,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WRC-97)
5.502 在13.75-14 GHz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地球站天线直径应大于1.2米,而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地球站天线直径应大于4.5米。此外,在仰角大于2°时,无线电定位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一个电台每秒平均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不得超过59 dBW;更低的仰角时不应超过65 dBW。在这个频带内开始使用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卫星固定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地球站以前,主管部门应确保由此地球站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以下限定值:
- 在低水位线的海平面以上36米且大于1%的时间里,被沿海国家正式认可的值为115 dB(W/(m2·10 MHz));
- 除非在此之前已经达成了协议,在这个频带内主管部门正在部署和计划部署陆基移动雷达的领土边界的地面以上3米且大于1%的时间里,该值为115 dB(W/(m2· 10 MHz))。
对于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4.5米的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任何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应该至少是68 dBW,但不应超过85 dBW。(WRC-03)
5.503 在13.75-14 GHz频带,对于无线电通信局在1992年1月31日前已收到提前公布资料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应与卫星固定业务电台在同等基础上操作;在该日期以后,新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将以次要使用条件来操作。对于无线电通信局在1992年1月31日前已收到提前公布资料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对地静止空间电台,直至其停止在此频带内操作为止:
- 在13.77-13.78 GHz频带,任何与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空间电台通信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
Ⅰ)4.7D+28 dB(W/40 kHz),其中D是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的天线直径,当其取值范围为大于等于1.2米而小于4.5米时;
Ⅱ)49.2+20 log(D/4.5)dB(W/40 kHz),其中D是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的天线直径,当其取值范围为大于等于4.5米而小于31.9米时;
Ⅲ)66.2 dB(W/40 kHz),当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的天线直径大于等于31.9米时;
Ⅳ)56.2 dB(W/4 kHz),当窄带(必要带宽小于40 kHz)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的天线直径大于等于4.5米时。
- 在13.772-13.778 GHz频带,任何与非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空间电台通信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每6 MHz带宽内不得超过51 dBW。
在这些频带,为了补偿雨衰,可使用自动功率控制,以增加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但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的功率通量密度的增加不得使地球站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超过等效于晴空条件下的所使用的上述的限定值。(WRC-03)
5.503A 已废止。(SUP-WRC-03)
5.504 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4-14.3 GHz频带,应对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提供充分保护。
5.504A 在14-14.5 GHz频带内,次要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机载地球站可能也与卫星固定业务的空间电台通信。这样的使用应该遵循5.29、5.30和5.31款的规定。(WRC-03)
5.504B 操作在14-14.5 GHz频带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机载地球站,应遵循ITU-R M.1643建议附件1的C部分的规定,该规定与在西班牙、法国、印度、意大利、英国和南非的领土上的14-14.5 GHz频带内执行观测的任一射电天文台相关。(WRC-03)
5.504C 在14-14.25 GHz频段,卫星航空移动业务中的任何航空器地球站在沙特阿拉伯、博茨瓦纳、科特迪瓦、埃及、几内亚、印度、伊朗、科威特、尼日利亚、阿曼、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突尼斯境内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ITU-R M.1643建议书B部分附件1中规定的限值,除非得到受影响主管部门的特别允许。本脚注的规定无论如何不得减轻根据第5.29款作为次要业务操作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义务。(WRC-12)
5.505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博茨瓦纳、文莱达鲁萨兰国、喀麦隆、中国、刚果共和国、大韩民国、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阿曼、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南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越南和也门,14-14.3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总共1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8-3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4-27)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 信息产业部(2006-10-16)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