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高校科技评价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导向
1.高等学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评价不仅是高校科技管理的主要手段,而且是高等教育宏观管理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高等学校办学行为具有突出的导向作用。深化高校科技评价改革,对于大力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推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高校长期以来形成的以统一、量化为特征的科技评价机制,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全面提高质量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要求,科技评价中的问题日益显现: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短期轻长远的现象依然存在;评价指标单一化、评价标准定量化、评价方法简单化、评价结果功利化等倾向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分类评价实施不到位,对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工作激励不足;科技支撑教学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导向不够;开放评价、长效评价机制不够健全,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高校科技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高校科技评价改革的任务十分紧迫。
3.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的指导原则是:鼓励创新,服务需求,科教结合,特色发展。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重点突出围绕科学前沿和现实需求催生重大成果产出的导向,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导向,推进科教结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鼓励科技人员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特色,追求卓越。
4.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的目标是,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特点,建立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评价方法,营造潜心治学、追求真理的创新文化氛围。着力提升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关键共性技术的有效供给能力,支撑高质量创新人才培养的能力,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的能力。
二、实行分类评价
5.实施科学的分类评价。针对科技活动人员、创新团队、平台基地、科研项目等不同对象,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不同工作的特点,分别建立涵盖科研诚信和学风、创新质量与贡献、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科学传播与普及、机制创新与开放共享等内容,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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