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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财法[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下放财政部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后的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


财政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财政部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取消


2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1-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3-7-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3-5-1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务院(2010-7-4)
·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2-13)
·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财政部(2014-2-1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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