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将我部牵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如对我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 联系电话:010-68553876;
2. 电子邮箱:CZBTFSWC@163.COM
3. 信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字样。
财政部
2014年2月13日
附件:
财政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0001
财政部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
海洋局
用海单位、个人
10002
财政部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第十五条:“(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七条:“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海洋局
用岛单位、个人
10003
财政部
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0项: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第四条:“国家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垄断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国家有关免税销售业务的政策,报国务院审批。”第九条:“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第十条:“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
10004
财政部
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9项: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
外交部、商务部、国防科工局、保监会
出口信用保险经办机构
10005
财政部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无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
10006
财政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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