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2)
  十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 卫生部(2007-1-19)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4-21)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2013-12-1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4-2-2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