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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2012-5-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2010-12-9)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 / 司法部(2013-12-28)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司法部(201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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