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23号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执行环境监察执法任务时,应当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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