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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应当逐步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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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民政部(2013-4-28)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实体店销售)(第一版)》的通知 / 国家体育总局(2012-12-28)
·关于印发《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2-28)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2012-12-19)
·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1-6)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民政部(2012-8-30)
·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3-2)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2012-1-18)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 (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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