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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6)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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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人事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4-30)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0-29)
·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2012-11-7)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2-6-1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 / 财政部(2012-5-22)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2012-5-8)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2-29)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1-8-22)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加强部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4-3-7)
·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1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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