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现就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养老服务市场体系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破除阻碍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约束和政策障碍,使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是坚持地方为主。发挥好中央宏观指导作用和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鼓励和支持试点地区在地方事权范围内,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完善行业发展政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先行先试。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支持试点地区根据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地方实际,用好“比较优势”,找准试点“突破口”,带头将《意见》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将《意见》的政策措施用好用足。
四是坚持统筹谋划。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服务业发展规划,发挥好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相互配合、互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切实将试点工作引向深入。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促进试点地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群,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二、主要任务
根据《意见》要求,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重点围绕以下8个方面开展试点。
(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试点地区可依据地方实际,加快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重点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便捷服务、拓展养老服务项目;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制定公办机构入院评估标准等管理办法;增加护理型机构和床位比重;推进有条件的公办机构改制或公建民营;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等。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试点地区要大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培育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重点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提供便捷登记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引导扶持政策。
(三)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试点地区要根据《意见》要求,以确保中央政策“落地”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为方向,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金融支持、强化土地供应、落实税费优惠,完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等。
(四)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试点地区可结合城市规划修订工作,重点落实人均规划用地指标、严格配建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切实发挥社区综合设施为老服务功能、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等。
(五)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试点地区应着力推动服务观念、方式、技术创新,重点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养老与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拓展文化娱乐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等。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业涉及领域广、产业链长、发展潜力大等特点,重点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促进养老服务领域的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制造、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上下游产业集聚化发展等。
(七)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试点地区要将养老服务业作为重要的就业渠道,重点支持应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就业,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人才引进,强化职业培训、提高职业待遇、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等。
(八)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试点地区要重点做好准入和退出登记、加强价格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等。
三、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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