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
(一)试点地区。试点地区是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以地市级(含副省级城市)为主。
(二)任务要求。申报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全面推进8项试点任务,在每项任务范围内,要选择重点突破的内容。试点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列举的具体事项。
(三)试点方案。试点地区要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地区概况,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主要目标、具体任务、重大项目、保障措施、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要思路清晰、定位合理、目标明确、成果具体,重点突出地方特点和代表性,突出改革和创新意识。
(四)试点保障。试点方案需经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并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以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试点顺利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方案申报。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共同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申报材料包括:1.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2.试点地区综合改革试点方案;3.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各地申报的试点地区不超过2个。
(二)试点确定。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申报情况,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及时公布试点地区名单,与试点地区地方政府签订试点工作承诺书。
(三)试点实施。试点地区地方政府是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方案审核、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
(四)总结评估。试点地区要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每半年向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提交一份试点进展报告,并同时抄报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适时组织评估,对试点地区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及时向全国推广。同时,鼓励其他地区主动深化改革,形成更多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做好协调服务,调动各方面参与积极性,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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