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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3)

  36.要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37.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8.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保障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进一步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协力推进实施。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级涉老主管单位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文明号”和“老年人维权示范岗”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监督检查落实。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尽早发现、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全国老龄办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航局 国家文物局 全国总工会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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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 全国妇联(2002-1-18)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1-9-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6-2-9)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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