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发[2013]27号文公布取消下放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继2013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实施的4项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后,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再次取消4项、下放4项原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实施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总局就此研究制定了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和下放事项的审批办法(附后)。
请依照《关于国发[2013]19号文公布取消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要求,制定、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做好国发[2013]19号、27号文公布取消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审批工作。执行过程中请及时总结经验,规范管理,确实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上取得实效。
附件:《国发[2013]27号文公布取消、下放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措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11月3日
附件:
国发[2013]27号文公布取消、下放的
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措施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决定
取消审批后的监督管理措施/
下放后的审批办法
1
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取消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完善年度核验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会同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2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取消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完善年度核验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会同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取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草案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备案并予以公告。
4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取消
根据属地管理制度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期刊变更登记地,凭主管、主办单位同意文件,到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原《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换领编发有新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出版许可证》。登记地变更信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原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变更登记地期刊在原登记地的注销工作。
5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下放至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6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下放至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7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下放至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8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下放至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