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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3)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变化: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逾期贷款总额、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不良贷款分析、贷款重组、不良贷款的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所承担各类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关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商业银行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披露。
    第十八条 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商业银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以上的,公司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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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4-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2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11)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8-28)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3-26)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2-2)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2-2)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6-1)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7-25)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7-3)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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