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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3)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行评估验收,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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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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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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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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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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