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3)
4.极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参照指标见表2-3。
表2-3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
煤层 稳定煤层 较稳定煤层 不稳定煤层 极不稳定煤层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薄
煤层 Km≥0.95 γ≤25% 0.95>Km≥0.8 25%<γ≤35% 0.8>Km≥0.6 35%<γ≤55% Km<0.6 γ>55%
中厚煤层 γ≤25% Km≥0.95 25%<γ≤40% 0.95>Km≥0.8 40%<γ≤65% 0.8>Km≥0.65 γ>65% Km<0.65
厚
煤层 γ≤30% Km≥0.95 30%<γ≤50% 0.95>Km≥0.85 50%<γ≤75% 0.85>Km≥0.7 γ>75% Km<0.70
煤层可采性指数计算方法:
(2-1)
式中:——煤层可采性指数;
n——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
——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数。
煤厚变异系数γ计算方法:
(2-2)
(2-3)
式中:——煤厚变异系数;
——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
——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
n——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
S——均方差值,m。
第十三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十四条 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十五条 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
(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
(二)矿区构造纲要图;
(三)矿区地形地质图;
(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十七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
(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
(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
(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
(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
(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
(六)煤矿地质剖面图;
(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
(八)勘探钻孔柱状图;
(九)矿井瓦斯地质图;
(十)井上下对照图;
(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
(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
(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十八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
(一)钻孔成果台账;
(二)地质构造台账;
(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
(四)煤质资料台账;
(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七)资源/储量台账;
(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十九条 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三章 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二十一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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