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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4)
   第二十二条 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
    (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多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坚持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勘探线原则上应垂直于煤层走向布设。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煤矿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30米。
   第二十六条 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井工煤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设计和报告编写提纲参考附录D、E)。
  
第四章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第二十九条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第三十条 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第三十一条 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三十二条 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矿井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5米的断层,查明矿井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矿井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等。
   第三十三条 陷落柱普查,应查明矿井内直径大于30米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瓦斯富集区普查,应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和瓦斯含量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矿井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对矿井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导水裂缝带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矿井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体)进行疏干。
   第三十六条 地下含水体普查,应查明影响矿井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议。
   第三十七条 井下火区普查,应查明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提出防灭火措施建议。
   第三十八条 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将查出的不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五章 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第一节 地质观测
    第三十九条 煤矿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统一。
    (一)观测、描述、记录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记录簿上,记录簿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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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3-1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3-10-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6-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13-3-4)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1-24)
·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2013-1-9)
·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12-12-2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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