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5)
(二)观测与描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达确切、重点突出、图文结合、字迹清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观测与描述应记录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记录者姓名;
(四)观测与描述应做到现场与室内、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五)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转绘在素描卡片、成果台账及相关图件上,由观测人员进行校对。
第四十条 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揭露岩层的特征、厚度及产状等,煤层、顶底板及标志层应重点观测,同时对井巷施工中的巷道变形、冒顶、片帮、底鼓和出水点等情况进行观测。
露天煤矿采煤工作面观测间隔根据工作面推进速度和煤层稳定性来决定;煤层测绘点间距应以能连出圆滑的分界线为准;煤层顶底板(包括夹矸)测绘点间距不应大于20米,特殊情况应加密。
第四十一条 沉积岩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碎屑岩类(砾岩、砂岩)应描述其颜色,结构构造,碎屑成分、大小、形态、磨圆度,岩石分选性,结核与包裹体的情况等;
(二)黏土岩应描述其颜色,结构构造及页理特征,固结程度,滑腻感,断口形状,可塑性,吸水软化或膨胀特点,黏结性,所含化石及其保存完整程度,结核与包裹体的情况等;
(三)化学岩及生物化学岩类应描述其颜色,结构构造,主要成分及杂质成分,硬度,所含化石、结核或包裹体大小、形态、分布情况,裂隙发育特征、方向性和充填物,与稀盐酸的反应状况等;
(四)沉积岩层还应描述层理类型和特征,层面构造和接触关系等。对于煤层对比困难的煤矿,应系统收集沉积相、沉积旋回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煤层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井筒、石门和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应进行观测;顺煤层巷道的观测点间距按表5-1执行,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
表5-1 煤层观测点间距
煤层稳定性 稳定 较稳定 不稳定 极不稳定
观测点间距l/m 50<l≤100 25<l≤50 10<l≤25 l≤10
(二)观测煤层厚度、煤分层厚度、宏观煤岩成分和类型,夹矸(层)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煤体结构及其空间展布,裂隙发育特征。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按表5-1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
(三)层位难以判断、煤层对比困难时,还应观测煤的光泽、颜色、断口、软硬程度、脆韧性、结构构造和内生裂隙的发育情况,煤层中结核与包裹体的成分、形状、大小、坚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四)煤层含水性、产状要素。
(五)煤层顶底板特征,其中包括:伪顶、直接顶、伪底和直接底的岩层名称、分层厚度、岩性特征、裂隙发育情况及其与煤层的接触关系。必要时,测试岩石物理力学参数。
(六)煤层变薄、分岔、合并时,应观测煤层结构、煤厚、煤质、煤层的接触关系、围岩岩性等。
(七)煤层尖灭时,应对尖灭层位进行全面观测,分析尖灭原因。
(八)在煤层被冲刷区域,应观测冲刷带岩性、冲刷标志,系统收集供判明冲刷类型、推断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等基础资料。
(九)煤层风氧化带等其他需要观测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断层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断层面的形态、擦痕和阶步特征,断层面的产状要素和擦痕的侧伏角;
(二)断层带中构造岩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断层带的宽度和充填、胶结情况及充水性等;
(三)断层两盘煤、岩层的层位、岩性、产状、错位和牵引特征、伴生和派生小构造、断层类型;
(四)断层的切割关系,断层、褶皱的组合特征;
(五)断层附近煤层厚度、煤体结构、围岩破碎程度、出水和瓦斯涌出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褶皱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褶皱形态、两翼产状;
(二)褶皱位置、轴面、走向、倾伏向和倾伏角;
(三)褶皱与煤层厚度变化、煤体结构变化、顶底板破碎等关系。
第四十五条 岩浆岩体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岩石名称、颜色、结构构造、矿物成分、结晶与自形程度、分布排列特征;
(二)岩体产状、形态、厚度、侵入层位,对煤层厚度和煤质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陷落柱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形状、大小和陷落角;
(二)柱面形态;
(三)充填物的岩性、层位、密实程度和含水性;
(四)陷落柱附近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等;
(五)陷落柱的伴生构造。
第四十七条 露天煤矿边坡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边坡岩层(岩体)的岩石特征,软弱结构层(面)的赋存状态、分布规律、接触关系、接触面的特征及产状等;
(二)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类地质构造,包括断层、褶曲和裂隙等的性质、产状、发育方向及程度、裂隙带宽度、充填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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