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6)
(三)松散及风化岩石的岩性、次生矿物、岩石破碎程度、与坚硬岩石的接触关系及接触面特征等;
(四)滑坡体(包括排土场)位置、范围及滑落时间、滑动方向、滑落面产状及渗水情况等。
第二节 资料编录
第四十八条 井下(现场)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必须于升井后2天内整理完毕,并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对采掘(剥)工程布置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地质信息,应及时报告矿井总工程师。
第四十九条 立井素描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立井应编录2个互成直角的井筒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应与矿井地质剖面的方向相一致。必要时,需加绘井筒水平地质断面图。
第五十条 石门和斜井素描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构造复杂程度为简单或中等时,可编录一帮(或顶、底)素描图;构造复杂程度为复杂或极复杂时,应绘制素描展开图。
第五十一条 岩巷素描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构造复杂程度为简单、中等或岩巷沿同一层位掘进时,每隔20~50米编录一个迎头断面,遇地质构造时加密;构造复杂程度为复杂、极复杂或岩巷穿层掘进时,应编录一帮素描图或素描展开图。
第五十二条 煤巷素描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近水平、缓倾斜煤层,稳定或较稳定时,应实测煤层小柱状;不稳定或极不稳定时,应编录一帮素描图。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近水平、缓倾斜煤层时,第一分层巷道应做一帮素描图。
(二)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倾斜、急倾斜煤层稳定或较稳定时,应编绘实测煤层小柱状;不稳定或极不稳定时,应编录迎头断面,并编绘巷顶(或底)水平切面图。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倾斜、急倾斜厚煤层时,应编录煤门一帮素描图和必要的迎头断面,并编绘巷顶水平切面图。
第三节 综合分析
第五十三条 煤矿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地质综合分析应紧密围绕煤矿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立足煤矿,结合区域,广泛采用新理论、新手段、新技术和新方法。
第五十四条 综合分析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含煤地层层序、沉积特征及其演化规律;
(二)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层厚度、煤质变化的原因和规律;
(三)构造及其组合特征、形成机制、展布规律和预测方法;
(四)含煤地层中岩浆侵入体的特征、分布规律及其对煤层和煤质的影响;
(五)瓦斯(或二氧化碳)赋存规律;
(六)水文地质特征;
(七)煤层顶底板、冲击地压、陷落柱、老空区、地热和边坡稳定性等地质问题;
(八)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分析;
(九)采探对比分析;
(十)煤矿勘探、建设和生产中新出现的地质问题。
第五十五条 煤矿每年年末应根据有关资料,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掌握煤炭资源/储量动态。
第五十六条 综合分析成果应反映在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上。
第五十七条 当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或某种地质因素可能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因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勘查与分析研究,提出研究报告,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节 地质预报
第五十八条 地质预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地测部门与采掘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观测被揭露的各种地质现象,分析地质规律;
(二)地质预报应按年报、月报等形式进行,且应根据采掘(剥)工程的进展及时发出;
(三)地质预报应做到期前预报、期末总结,预报与实际出入较大时,应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地质预报质量;
(四)地质预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断层、褶皱、陷落柱、地层倾角和岩浆侵入体等特征,以及对煤(岩)层的影响等;
(二)煤层厚度、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质、煤层顶底板及其岩性等;
(三)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等;
(四)含水层、隔水层、构造体的含水性和导水性,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老空区、老窑位置及其积水情况,封闭不良或封闭情况不明钻孔的位置及封孔情况等;
(五)露天煤矿滑落层(面)的赋存状态及边坡滑落规律,影响边坡稳定的各种因素及影响程度等;
(六)其他致灾地质因素及建议。
第六章 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六十条 煤矿建设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系统收集编录煤矿建设阶段工程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测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矿地质报告并全面移交给生产单位。
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煤矿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第一节 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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