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7)
第六十一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应开展下列地质工作:
(一)熟悉煤矿设计依据的最终地质勘探报告,掌握煤矿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
(二)熟悉煤矿设计,分析与煤矿相关的地质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其他开采技术资料,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三)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四)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煤层露头、典型地质剖面、地面塌陷、地表水体、老空区、老窑、邻近煤矿生产和地质资料等,并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上;
(五)编制煤矿瓦斯地质图,研究煤层瓦斯赋存规律;
(六)参与编制井巷揭煤探测方案、井巷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
第六十二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应编制下列主要井巷(采剥)工程的预想地质资料:
(一)井筒,主要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眼等平面图、剖面图及其地质说明书;
(二)井底车场、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三)井巷工程需要的其他预想地质资料;
(四)露天煤矿采剥工程所需的预想地质资料。
第二节 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六十三条 井巷掘进过程中,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井巷穿过的地层、煤层、地质构造、陷落柱、含水层和隔水层等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地质资料。
第六十四条 井筒施工时,应及时观测井温、水位、井下涌(漏)水量等变化情况。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素时,应及时提供补充地质资料。
第六十五条 采用预注浆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做好注浆钻孔简易水文记录,提出注浆前后的抽(压)水试验资料;
(二)详细观测记录注浆层、段注浆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情况。
第六十六条 井巷掘进过程中,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采用以钻探为主、配合物探手段查明相关地质情况;否则,不得组织施工。
第六十七条 石门、立井和斜井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测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根据探查情况,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议。
第六十八条 煤矿建设施工中,应观测分析影响施工的膨胀性黏土、流砂、基岩风化带、软岩、不稳定岩体及岩浆岩体等分布情况,必要时应采样测试。对缺少可靠化验资料的可采煤层,应进行必要的采样化验。
第六十九条 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建矿过程中,对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异常涌出的地段,应详细记录地质现象,分析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异常涌出的有关地质因素,总结规律。
第七十条 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组织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煤矿,应开展冲击地压与各种地质因素和采掘工程关系的研究工作,总结规律。
第七十二条 有地热危害的矿井,应有计划地进行地温观测与探测,查明本矿井恒温带的深度和温度、不同深度和各构造部位的地温变化梯度;分析地温异常变化的地质因素;掌握煤矿地温变化规律,预测地热异常区。
第七十三条 露天煤矿基建过程中应及时开展边坡研究工作,测定与边坡稳定性有关的岩石力学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开展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及其防治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前6个月,煤矿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写《建矿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建矿地质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B。
第三节 建矿地质资料移交
第七十五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时,应同时移交下列主要地质资料:
(一)地质报告:
1.煤矿地质勘查报告;
2.井筒检查孔总结报告及建矿期间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3.建矿地质报告;
4.岩土工程相关的勘查报告(露天煤矿)。
(二)图件:
1.煤矿地形(或基岩)地质图;
2.设计开拓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应绘制相应的立面投影图);
3.井上下对照图;
4.采掘(剥)工程平面图;
5.矿井瓦斯地质图;
6.煤矿充水性图;
7.主要井巷工程地质剖面图;
8.补充勘探的钻孔柱状图;
9.主要井巷地质素描图;
10.回风和运输水平地质切面图;
11.工程地质平面、断面图(露天煤矿);
12.其他必要图件。
(三)地质台账等资料:
1.构造素描卡片、台账和照片;
2.煤层厚度实(探)测卡片和台账;
3.瓦斯参数测定成果台账;
4.煤与瓦斯突出观测卡片和台账;
5.防治水基础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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