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8)
6.注浆、预注浆观测记录台账;
7.煤质及有益矿产化验成果台账;
8.地温、水温记录台账;
9.原始观测和探测资料;
10.煤(岩)层标本;
11.工程地质台账;
12.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章 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七十六条 煤矿生产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根据煤矿生产的需要,系统收集、编录所揭露井巷工程的地质资料,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及时编写各种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等相关地质资料,保障安全生产。
第七十七条 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及时对揭露的地质情况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补充和完善相关地质资料。当现有的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时,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第七十八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3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5年修编1次。生产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生产地质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B。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对生产地质报告进行修编:
(一)地质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质等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煤炭资源/储量变化超过前期保有资源/储量的25%;
(三)煤矿改扩建之前。
第二节 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第七十九条 采区设计前3个月应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编写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C。
第八十条 地质勘探工作量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或影响采区设计与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下列工作:
(一)查明落差5米以上断层、直径大于30米的陷落柱、褶曲的形态和岩浆岩侵入及影响范围等;
(二)查明煤层层数、厚度,煤层结构和煤体结构及其变化;
(三)查明瓦斯赋存规律;
(四)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查明采掘工程与采空区、老窑的空间关系,确定防隔水煤(岩)柱;
(五)查明煤层顶底板特征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第八十一条 采区开采结束后6个月内,应提出采区地质总结报告,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核。
第三节 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质工作
第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地测部门应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编写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C。
第八十三条 工作面掘进期间应开展下列地质工作:
(一)查明影响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的断层和褶皱,并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明回采工作面内隐伏断层或陷落柱等;
(二)进一步查明瓦斯赋存规律;
(三)查明工作面及周边水文地质情况,并提出防治水措施;
(四)根据实测资料预测工作面内煤层厚度及结构变化情况,绘制工作面煤层厚度等值线图;
(五)测定煤质、煤岩等参数,分析煤质、煤岩变化规律,评价煤的利用途径;
(六)查明煤层顶板岩性、厚度和裂隙发育程度,评价煤层顶板稳定程度;
(七)巷道实见的煤层冲刷变薄带,应查明其类型,确定其影响范围;
(八)查明揭露的岩浆岩体的位置、形态、影响范围及其对整个工作面的破坏程度,探测煤的变质带宽度,确定煤的变质程度;
(九)利用工作面巷道查明邻近煤层的地质条件;
(十)核实工作面的煤炭资源/储量。
第八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情况,并在10日内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编写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C。
第八十五条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应开展下列地质工作:
(一)及时填绘、分析工作面的采高和煤层厚度资料,对分层开采的厚煤层,探明煤层厚度,绘制剩余煤层厚度等值线图;
(二)实测各种地质构造的位置、形态和性质;工作面发现断层的,必须跟踪观测,研究其延展趋势,及时预测预报;
(三)整理煤炭采出量和损失量等资料,分析损失量的构成比例及原因,提出提高回采率的建议;
(四)观测分析工作面出水点位置和涌水量大小等资料,防范滞后突水;
(五)根据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资料,研究瓦斯涌出与地质因素之间的关系,分析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规律。
第八十六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在30日内提出采后地质总结报告,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核。
第四节 煤矿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
第八十七条 煤矿水平延深时,应开展下列主要地质工作:
(一)了解设计意图、安全生产对地质工作的要求;
(二)研究延深区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主要包括各煤层的稳定性和可采性,褶皱、断裂、岩浆侵入体等控制程度,瓦斯、水、冲击地压和地热等灾害的危险程度;
(三)核实原有煤炭资源/储量的可靠程度,评价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和有工业价值的其他可采有益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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