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9)
(四)预测延深水平主要井巷工程和首采区的构造、煤层、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条件;
(五)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进行单项或系统的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
第八十八条 水平延深地质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查明延深区的基本构造形态,查明落差5米以上的断层,直径30米以上的陷落柱;
(二)查明煤层赋存情况、煤质特征;
(三)查明延深水平的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四)估算可采煤层的资源/储量,探明或控制资源/储量所占百分比应达到《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要求。
第八十九条 煤矿水平延深地质工作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水平延深补充地质勘探应由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施工前勘探单位应编制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设计按附录D要求编写;勘探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报告按附录E要求编写;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和勘探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五节 露天煤矿的工程地质工作
第九十条 根据采场、排土场的边坡稳定和采剥、运输等工程地质的需要,应对各种岩石进行力学、其他物理和水理性质试验,主要包括:
(一)软岩的压缩及膨胀性;
(二)岩石的极限抗压、抗拉、抗剪强度,弹性模量,泊松比,普氏系数等;
(三)岩层软弱结构层(面)抗剪强度及摩擦指数;
(四)与公路路面设计有关的岩石力学试验(卡车运输的露天煤矿做此项试验);
(五)岩石密度、孔隙度和含水性等;
(六)松散岩石的自然安息角等。
第九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及时开展边坡稳定性研究工作,对滑坡、泥石流进行预测预报并提出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滑落层(面)的赋存状态、滑落形式和滑落规律;
(二)影响岩石物理力学强度指标的因素及岩体强度指标;
(三)影响边坡稳定的各种地质因素及影响程度;
(四)边坡稳定计算的方法及稳定储备系数和边坡角等;
(五)建立边坡岩移监测系统,对不稳定边坡区域设置监测点,定期观测,预警预报。
第八章 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九十二条 煤矿闭坑阶段应开展下列主要地质工作:
(一)整理分析煤矿地质资料,总结主要地质规律;
(二)进行采探对比,评价原勘查资源/储量的可靠性并确定其可靠系数;
(三)评价原勘查工程设计的合理性;
(四)核实煤矿资源回采率,分析各种损失所占的比例;
(五)总结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和利用情况;
(六)明确煤矿采空区范围,并标绘在相关图件上;
(七)评估闭坑后地表沉陷、滑坡、地下水位及水质变化等问题,并提出防范灾害措施建议;
(八)在闭坑前进行全面的地质测绘,对各种图件、资料进行全面补充完善;
(九)提出煤矿未来可能利用的资源及建议。
第九十三条 闭坑地质报告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1年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写。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F。
煤矿闭坑地质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章 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第九十四条 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依托信息化技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地测资料、设计资料和采掘(剥)工程数据库,实现煤矿地质信息工作的动态管理,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地质保障。
第九十五条 信息化平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煤矿概况。煤矿边界、老窑边界和采空区分布等。
(二)煤矿勘查资料。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勘探钻孔和物探资料等。
(三)煤矿地质因素。地层、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地温和地应力等。
(四)煤矿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五)煤矿设计。煤矿规模、服务年限、井田开拓、采区布置、井巷和硐室等。
(六)瓦斯抽采资料。
(七)煤矿采掘工程。井巷、硐室及采空区等。
(八)煤炭资源/储量。
(九)共(伴)生矿产资源/储量。
(十)相关地质资料。建矿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等。
第九十六条 信息化平台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煤矿勘查工程、井巷设计、采掘工程等信息实现三维可视化;
(二)可编辑生成煤矿必备的地质图件;
(三)资源/储量动态管理;
(四)在优化采掘工程布置、瓦斯抽采设计、煤矿防治水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智能化;
(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
第九十七条 煤矿应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进行地质资料处理、综合分析和数字化自动成图,实现地质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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