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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4)
  第五十九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使用校验对象的或者未按要求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现校验对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通知报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错误的飞行校验数据、结论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即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的说明(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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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11-4)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7-16)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7-1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2-3-12)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2-3-12)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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