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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2)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冠名、资助等协作方式,与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各类慈善文化活动。


  (七)创新其他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继续保持发扬光彩事业精神,创新光彩事业发展新模式,并结合自身实际,发挥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机制。


  四、支持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新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履行部门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丰富完善窗口和在线服务内容,为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


  (二)协助落实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民营企业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有关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做好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和慈善需求对接。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掌握本行政区内的优秀慈善组织和优秀慈善项目状况,及时采集、发布求助信息,主动向民营企业做好推荐工作,为民营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加强合作,通过联系协调、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合作。


  (四)宣传民营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的慈行善举,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完善其他扶持和激励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各级民政部门评选慈善奖项时,应注重表彰民营企业公益慈善典型。在政府采购中,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服务与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把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各项支持措施落到实处。要做好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和宣传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中的好经验和涌现出的新典型。要根据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服务。要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受赠单位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善款和物品的使用,并及时通报受赠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要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关于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建议,主动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在相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指导民营企业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公益慈善报告。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督促问题整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民营企业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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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 /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共中央统战部...(2012-2-16)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2013-12-23)
·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3-8-12)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 / 民政部(2005-11-21)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14-11-24)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 司法部(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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