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率,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价格主管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实践,我们制定了《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价格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
附件:《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16日
附件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率,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价格主管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托纵向网或者内部局域网搭建执法信息平台,网上办理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纵向网是指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纵向网;内部局域网是指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内部工作局域网。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将执法程序流转、执法档案管理、执法活动监督纳入执法信息平台。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建设的成果,有效整合资源,防止重复建设。特别要注意执法信息平台与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机融合和功能互补,使内外网有机协调,形成一个涵盖执法全过程、全领域的信息化网络。
第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价格行政执法的网上办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执法信息平台的结构
第六条 执法信息平台由执法流程子系统、档案管理子系统、执法监督子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
第七条 执法流程子系统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听取意见、责令退款、处理决定和结案等七个程序模块。
第八条 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和《价格行政处罚内部工作流程文书参考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作执法文书的电子模板,编入相应的程序模块。
第九条 立案模块包括《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函》、《指定管辖函》等文书模板。
调查取证模块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限期提供检查(调查)所需资料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调查)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等文书模板。
审理模块包括《案件讨论记录》等文书模板。
听取意见模块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模板。
责令退款模块包括《责令退款通知书》等文书模板。
处理决定模块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函》等文书模板。
结案模块包括《结案(销案)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等文书模板。
第十条 档案管理子系统自动保存和管理价格行政执法的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形成案件的电子档案。档案管理子系统的具体设计应当符合《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子系统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功能。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使用内部监督功能对执法程序进行把关。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利用外部监督功能,通过行政复议和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 执法信息平台的应用
第十二条 已经建成执法信息平台的价格主管部门,其文书制作、领导审批、证据管理等工作,应当在网上完成。除给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文书外,有关执法工作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体现。
第十三条 网上制发文书一般包括执法人员拟稿、主办处(科、室)核稿、相关处(科、室)会签、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等环节。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人员各司其职,做好网上办案信息填写、会签、签发、存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经过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执法信息平台的立案模块中制作《立案审批表》,案件进入调查取证模块。
第十六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标注完整名称后上传执法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在网上填写《案件调查报告》,连同主要证据材料提交审理,案件进入审理模块。
第十八条 以会议方式进行审理的,审理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审理意见上传执法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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