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实施《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关于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的指导意见(试行)》,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中涉及的估值核算原则、方法和会计处理,健全投资运行机制。
本《意见》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jijinjiandu/201401/W020140122509983335406.doc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2014年1月20日
附件
关于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人社部发〔2013〕23号和2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在第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金融产品之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 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执行。]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为保证行业内进行相关估值核算时认定统一、处理规范,现对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参与上述除股指期货外新增投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交易中估值核算业务所涉方面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上述产品时,相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进行估值核算的处理。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不对产品按交易目的分类。
(四)根据人社部发〔2013〕23号的要求,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所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均属固定收益类产品。
(五)产品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处理。
(六)产品不存在公允价值,或者公允价值不便从产品发行方连续、容易获得,以及公允价值反映的估值精度达不到估值要求的,采用按产品合同规定的收益率计提利息的办法处理,并需符合谨慎性、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收益率是指产品发行人提供的扣除产品运营费用后的产品投资回报率。产品收益率可分为保证收益率(保证收益率、保底收益率均统一定义为保证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率两类,并区分下列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只有保证收益率时
处理时按照保证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利息时,将差额部分调整至当期损益。
(2)只有预期收益率时
处理时按照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利息时,将差额部分调整至当期损益。
(3)既有保证收益率,又有预期收益率时
处理时原则上按照保证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利息时,将差额部分调整至当期损益。若预期收益率高于保证收益率,有合理预期[ 产品合同中载明的条款、产品发行方出具的书面说明等可视为合理预期。],经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利息时,将差额部分调整至当期损益。预期收益率明显低于保证收益率较多时,需考虑发生减值的可能。
2.保证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率为浮动时,遇计息期间收益率的变更,区分“按调息日前后分段计息”和“调息后影响整个计息周期”两种情况。若是“按调息日前后分段计息”的方式,则即时调整此计息期间的收益率进行分段计息;若是“调息后影响整个计息周期”,除即时调整此计息期间的收益率进行分段计息外,还应同时将此计息期间内按变更前收益率已计提金额与按变更后收益率应计提金额的差异部分调整至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
3.在产品持有期间,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产品收益或产品成本发生了减值[ 表明产品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产品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产品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产品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由相关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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