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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第11号令),现就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在第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金融产品之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

二、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三、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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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2013-3-19)
·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2-6)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3-15)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2011-2-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1-1-30)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 财政部(2008-8-22)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11-1)
·关于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0-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3-4-7)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2013-7-15)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12-6)
·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1-20)
·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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