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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审核应分别按新开工和续建两类项目开展。其中,新开工项目指未获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项目,续建项目指已获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项目。
新开工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已纳入规划;
(二)前期工作完备合规,项目当年可开工建设;
(三)预期运行效果(包括项目预期水质改善状况、运行负荷等内容)可达到设计目标;
(四)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在审批核准文件中,已明确与水污染防治直接相关的建设内容、投资和水质改善目标;
(五)项目未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
(六)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续建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当年尚有建设任务;
(二)项目上年度投资计划已执行完毕,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保持一致。
(三)项目未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
(四)招标合同等手续和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第十二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缺口等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省级资金申请报告(仅新开工项目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项目审核意见,以及项目所需的附件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审核结果,以及所报送文件和附件负责。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省级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每个项目的总投资、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渠道和实施进展情况,并附项目单位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备案文件)、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和配套资金承诺文件或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本地区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提出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安排原则,以及单个项目中央补助投资额建议,并分别附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的有关材料。
新开工项目材料包括:
(一)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当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的报告;
(二)对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管网项目,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现有同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总体情况;
(三)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与规划项目名称不一致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项目名称变更证明;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续建项目材料包括:
(一)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资金到位、实施进度和当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的报告;
(二)项目主体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的中标文件及合同(中标通知书要与合同逐一对应);
(三)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切块下达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并参照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审查程序和内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开工和续建项目予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本地区年度中央投资补助额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明确项目建设任务和年度投资申请总额,以及中央补助投资的分解原则,并附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分解清单。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
第十七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批新开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对于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可在确定中央补助投资上限后分年度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对于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仅下达各地区年度中央补助投资总额和项目建设总规模,不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单个项目中央补助投资上限,将投资计划分解至具体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分解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
对于因特殊原因,建设内容发生调整、中央补助投资有结余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调整计划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产业化方式推进资金筹集、项目实施和运行,健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和资金使用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一条 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及规定,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以及特许经营许可中开展招标,并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与中标内容保持一致。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规定开展招标核准,核准为邀请招标、自行招标、不招标和部分招标的,必须有明确的法规依据。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开展招标,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招标结束后要及时将结果报送招标核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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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2-5-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1)
·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0-12-30)
·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08-11-24)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2)
·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2015-4-9)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2015-7-9)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11)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7-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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