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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
项目单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决策不科学,建成后无法正常达标运行,导致中央补助投资不能发挥效益的,将追究审批机构(或项目单位)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轻重,调减项目所在省份的中央补助投资年度安排额,或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安排项目所在省份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1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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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2-5-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1)
·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0-12-30)
·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08-11-24)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2)
·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2015-4-9)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2015-7-9)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11)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7-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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